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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日前廣西貴港警察槍殺孕婦事件中,警察胡某為何帶槍問題,廣西貴港警方回應稱,他當時正在執行公務。(相關報道房屋二胎見11月1日A14版)
  胡某帶槍協助湖南警員辦案,屬於執行公務,但帶槍飲酒是明顯違紀行為,在承認違紀的同時,又強調“執行公務”,這種文過飾非意味十足的說辭,顯然難令人信服。槍殺案發生的當天,警察胡某雖然確實陪同偵辦案件,但案發之前的五六個小時內,胡某的主要活動僅僅是下午4點多參加該鎮一名老闆的宴請聚餐,到了晚上快10點才離開,而緊隨其後的晚10時許,胡平酒後槍擊孕婦案便發生。顯然有理由質問西裝外套:一幫警察參加老闆的宴請、豪飲,爛醉如泥能算執行公務?警察胡某酒後赤裸著上身提槍闖進路邊店隨意開槍殺人,又談何執行公務?
  更重要的是,即便承認協助湖南警員辦案,屬於執行公務,也並不自動必然證明胡某帶槍的合理合法性。查看針對警察配槍的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執行公務實際上並非警察配槍的絕對充分必要條件,換言之,並不是所有的執行公務,警察都必須配槍。配槍必須室內設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前提,其一,所執行的公務,確實要求警察必須配槍,如依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其二,配槍的人,必須是真正符合配槍條件的合格警察。如上述《規定》還明確,“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無酗酒習慣”。
  這種法律法規背景下,僅以“執行公務”為由,便強調胡某配槍的合理合法性,無疑明顯說不通。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不僅胡某配槍行為將存在明顯的合法性問題,而且當地公安機關本身配槍管理的合法性以及背後的瀆職玩忽職守責任,同樣非常值貸款得質疑和進一步追究。
  以“佩槍不喝酒,喝酒不佩槍”為主要核心內容的公安部五條禁令已發佈整整十年,長期以來也一直被視為是體現“從嚴治警”方針的“鐵的紀律”。這種背景下,貴港警察酒後槍殺孕婦案還是發生了,警察手中的槍支,不僅沒能保護人民,反而成了殺害無辜的凶器,這樣的警察用槍和槍支管理悲劇,令人極為痛心。而要想從這一悲劇中充分汲取教訓、有所救贖,顯然不能止於追究當事警察的犯罪責任,更要窮究背後相關管理者的失職瀆職責任。張貴峰(湖北職員建築設計)  (原標題:“執行公務”不是警察濫配濫用槍支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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